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11-16 11:48
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行政机关及其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其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
  责任单位:卫生、监察、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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