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11-16 11:48
,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市。对持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发证机关实施监管;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
  关于食品储存与运输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摊贩的监管。农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本地鲜活农产品和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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