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07-29 11:24
条 牲畜屠宰行政管理部门、牲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有关牲畜屠宰、牲畜产品流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受理。
  举报的案件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各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有关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举报或者投诉;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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