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07-29 11:24
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专门从事牲畜产品分割加工、贮存、运输企业的监管及查处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牲畜产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中涉嫌犯罪行为、抗拒或阻碍牲畜屠宰及牲畜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牲畜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无证占道经营牲畜产品行为。
  第十三
7/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