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9 11:24
(三)接到辖区居(村)民有关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初步核查和通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四)及时跟进处理区政府交办的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管理工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牲畜屠宰管理案件信息,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牲畜屠宰环节管理、联合执法、牲畜屠宰和牲畜产品流通的防疫检疫工作和对牲畜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含量进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牲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肉制品加工企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