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07-29 11:24
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
  (二)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搭建建(构)筑物等。
  第五条 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相关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区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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