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9 11:24
〕20号)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下列主体应落实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责任:
(一)各区政府;
(二)各区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牲畜屠宰属地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包括屠宰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