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7-22 15:16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第十八条 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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