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7-22 15:16
物检疫证明。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家禽,应当依法经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是家禽集中屠宰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禽肉产品。
  第十七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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