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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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禽肉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禽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家禽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