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从事兽药研制和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一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和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注册标准。兽药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兽药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兽药国家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