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生产用菌(毒、虫)种进行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兽药注册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兽药注册中试现场核查、抽样以及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其他兽药注册事项。
  第七条 兽药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相关人员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评审、核查、检验、审批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兽药注册受理、检验、评审、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以及参与兽药注册资料技术评审的专家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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