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开展注册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5倍;兽用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中还应当在提供兽药样品的同时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和检验记录。
第七十二条 经质量标准复核发现申请人制订的注册标准(草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经评审中心确认,可作为退审理由报请农业农村部予以退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兽药注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