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察所。
第六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文件,以及中试生产是否符合GMP要求。
(二)中试产品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包括必要的图谱、照片和电子文档等);
(三)有关原料、辅料、标准物质、试验用动物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兽药生产和检验人员情况;
(五)与中试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条件。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兽药生产、检验现场的设施、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复制,作为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