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察所。
  第六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文件,以及中试生产是否符合GMP要求。
  (二)中试产品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包括必要的图谱、照片和电子文档等);
  (三)有关原料、辅料、标准物质、试验用动物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兽药生产和检验人员情况;
  (五)与中试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条件。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兽药生产、检验现场的设施、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复制,作为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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