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四条 申请人(中试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4人组成的现场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
第六十五条 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按照兽药抽样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每批样品量应当达到注册检验用量的3-5倍,并单独封签。《兽药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如样品检验中涉及专用试剂、标准物质和菌(毒、虫)种,应同时足量抽取,连同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原件等资料,由申请人送中国兽医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