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序和要求适用进口兽药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规定的再注册申请,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生产企业申请再注册的兽药,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注册证书》。附具经过核准的兽药生产工艺、注册标准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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