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三十九条 新兽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农业农村部已经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兽药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该兽药的注册,并对境内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该兽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四十条 进口兽药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境内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可以按照兽药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其注册。
第四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四十一条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应当获得境外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