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三十九条 新兽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农业农村部已经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兽药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该兽药的注册,并对境内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该兽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四十条 进口兽药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境内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可以按照兽药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其注册。
  第四章 进口兽药注册
  第四十一条 申请进口注册的兽药,应当获得境外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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