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注册,是指兽药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兽药上市许可的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对拟上市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第四条 兽药注册申请包括新兽药注册申请、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申请、补充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兽药注册按照新兽药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按照进口兽药注册及其再注册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