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胞、标准物质及其研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兽药注册受理后,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提交至评审中心。评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在累计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技术评审,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步技术评审认为需要重新进行临床试验或需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试验的,评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临床试验或残留检测方法验证时间不纳入评审计时和补充资料计时。
初步技术评审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评审中心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13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