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提出兽药注册申请,填写《兽药注册申请表》,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充分的研究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兽药注册申请可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资质并进行该兽药中试生产的单位提出,也可由中试生产的单位和有关研究单位共同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创新型兽药,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后,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创新型兽药的申请人。注册申请提出后不得新增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在新兽药注册评审和审批期间,新兽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品种兽药在国外获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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