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5 09:42
良型兽药注册和补充注册时,如有关注册资料要求中未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可免除临床试验。
第二十一条 兽药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涉及兽药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
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根据重新申报时的情况重新核定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新兽药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完成支持新兽药注册的实验室试验和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生产工艺验证,做好现场核查准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