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5 09:42
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兽药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兽药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应当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药品原料药批准证明性材料,且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药品原料药批准证明性材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兽药原料药注册或者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研究资料。
  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要求。
  单独申请新兽用原料药注册,应当与兽
11/7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0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