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7-07 09:16
隔离措施,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严禁私自留诊或拒诊。
  5.1.9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或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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