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7-07 09:16
 (4)向盟市间联防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Ⅳ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2)向旗县(市、区)间联防组织或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3)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4)同时报送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2.4 发布时间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
27/1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1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