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6 10:45
整改不力的,依法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上大压小、撤点并厂、减量置换控制的原则。申请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内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办理;在超出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后,按照增一减二的原则办理。同时,新建屠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设置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