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1-15 11:19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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