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1-15 11:19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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