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1-15 11:19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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