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3 09:12
严防散养户对周边河流及环境的影响。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各镇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各镇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七)县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同时,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禽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