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
日期:2020-03-13 09:19

  第十二条 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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