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13 09:19
常运行。
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