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1-02 10:54
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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