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适用本办法。
  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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