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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