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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