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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