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验合格证明,发现销售不符合规定畜禽产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畜禽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定期对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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