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离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测;发现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未经检疫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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