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
日期:2020-01-02 10:54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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