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1-13 10:24
应当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推进动物饲养场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健全病死动物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第十五条 对涉及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违法行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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