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1-13 10:24
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组织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同时监督动物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饲养场(小区)、科研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病死生猪和病死生猪产品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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