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1-13 10:24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