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1-13 10:24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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