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27 14:23
重要指标。《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企业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未召回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21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