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审批和发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