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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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屠宰检疫、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不得代宰未经产地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活禽,不得将宰杀的活禽产品进行销售。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的建设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