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动物检疫检验室,配备检疫检验设施设备;
(八)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九)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