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