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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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以及支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动物疫病防疫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状况,推行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