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运输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从事畜禽贩运的经纪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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