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9-11-28 15:58
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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